一、专利申请渠道
1. 巴黎公约
中国和德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这意味着,中国申请人可以在自己的专利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提交相同的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这种途径的优势在于,申请人可以利用已有的国内申请文件,快速启动德国的专利申请程序。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在国内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那么在2023年1月1日前,该企业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同样的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2. 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国际专利申请是一种更为灵活的申请方式。中国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然后在31个月内进入德国国家阶段。PCT申请可以要求中国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并且需要提交检索报告。例如,一家中国公司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PCT国际专利申请,那么在2024年10月1日前,该公司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德文译文,进入德国国家阶段。
3. 欧洲专利条约(EPC)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所有技术发明都可以申请获得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在被指定的EPC缔约国和延伸国具有与国内专利相同的效力。德国是EPC的缔约国,中国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单项专利申请,并在收到授权通知书时指定德国作为生效国。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向EPO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6月1日收到授权通知书,那么该企业可以在2023年7月1日前指定德国,使专利在德国生效。
4. 欧洲统一专利
欧洲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系统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申请人可以通过向EPO提交一份请求,在26个欧盟成员国获得EP专利保护。在EP专利授权公布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统一专利请求,即可获得统一专利的效力。德国政府已于2023年2月17日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并向欧盟理事会交存。这意味着,中国申请人可以向EPO提交统一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后将覆盖德国。例如,某中国公司在2022年1月1日向EPO提交了统一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6月1日获得授权,那么该公司可以在2023年7月1日前提交统一专利请求,使专利在德国生效。
二、专利申请流程
1. 文件提交
申请人通过巴黎公约、PCT或EPC等提交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如果申请文件不完整,需要补交。在申请文件完整的情况下,进入实质审查。申请文件中有关发明的技术方案必须清楚和完整地公开,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例如,某中国企业在提交德国专利申请时,需要提供详细的发明描述、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确保技术方案的清晰性和完整性。
2. 实质审查
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审查员将确定与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并审查是否可以在此背景下授予专利权。如果发明专利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审查员将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4个月)做出答复并纠正缺陷,注意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2年9月1日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那么该企业需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做出答复并纠正缺陷。
3. 授权与生效
如果专利审查员发现发明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易于工业应用,而且符合所有其他正式要求,审查员将授予专利权。授权的专利将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如果没有人对该专利提出异议,则该专利将生效,获得独占使用、生产和销售,并禁止其他人从事相同活动的权利。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1月1日获得授权,那么该企业可以在2023年1月1日后立即开始在德国市场销售其专利产品。
三、申请文件
1. 巴黎公约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包括:
- 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
- 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当申请人和发明人不一致时,须说明申请人的权利来源,例如职务发明、继承或合同约定等
-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优先以德语提交。如果申请文件为英语或法语,则必须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德语译文,但最迟在优先权日起15个月内提交。如果申请文件为德语、英语或法语以外的语言,则必须在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德语译文。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英语版的专利申请,那么该企业需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交德语译文。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需要在先申请的12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专利申请。依据德国《专利法》41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时,需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期限届满前提交在先申请的日期、国家和申请号等信息,以及在先申请的文件副本。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在国内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那么该企业需要在2023年5月1日前提交在先申请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副本。
申请人可以使用电子递交方式,这样可以快速获得申请号等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递交申请时同时提起检索和实审请求,或者仅在递交申请时提起检索请求,然后在申请日后的七年内提起实审请求。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同时提起检索和实审请求,那么该企业可以在2022年1月1日后立即开始审查程序。
2. PCT申请
申请人自国际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申请文件的德文译文。如果超过31个月的期限,只能通过恢复权利程序来递交,但需要证明尽到所有审慎责任。例如,某中国公司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PCT国际专利申请,那么该公司需要在2023年10月1日前提交德文译文。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包括:
- PCT申请的申请号、国际申请日和最早优先权日
- 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
- 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申请人和发明人不一致时,须说明申请人的权利来源,例如职务发明、继承或合同约定等
- PCT申请的德文译文;如果PCT申请文件有修改,则需要提供原始PCT申请文件的翻译以及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翻译
例如,某中国公司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PCT国际专利申请,并在2022年5月1日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那么该公司需要在2023年10月1日前提交原始PCT申请文件的德文译文以及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德文译文。
3. EP专利申请进入德国
中国申请人申请EP专利有两种途径:
- 直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申请文件
- 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以EPO为指定局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EP专利在其被授予的每个缔约国均具有与该国授予的国家专利相同的效力并受相同条件的约束。申请人在EP专利获得授权后,需指定德国并缴纳费用,则EP专利进入德国。如果申请人在申请EP专利时,申请文件为德语、英语或法语,则无需在进入德国阶段提供德语译文。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向EPO提交了EP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1月1日获得授权,那么该企业可以在2023年1月1日后指定德国并缴纳费用,使EP专利在德国生效。
四、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 是否足额缴纳费用
- 是否存在明显不应授权的情形等事项
对于申请是否实质满足授权条件(比如新颖性、创造性、独创性等事项),在此阶段不进行审查。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德国专利商标局在2022年2月1日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文件齐备且格式正确,费用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明显不应授权的情形。
五、实质审查
1. 审查请求
如果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同时提起了实审请求,自申请日起两周至一个月左右,申请人将会收到德国专利商标局下发的官方通告,告知其专利申请已进入实审阶段。自申请日起八至九个月,申请人通常会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4个月)进行答复。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同时提起了实审请求,那么该企业可以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之间收到官方通告,并在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 检索请求
除了提出审查请求外,申请人还可以先提出检索请求。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时提出检索请求,在申请日后八到九个月内将收到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的内容与审查意见通知书相近。在收到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根据报告的内容对申请文本进行调整。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仅提起了检索请求,那么该企业可以在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之间收到检索报告,并根据报告内容对申请文本进行调整。
3. 审查内容
在实审阶段,德国专利商标局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是否公开充分等。审查员针对专利申请中的实质性缺陷,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文件或者提交论证进行争辩,以实现专利的授予。其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2年9月1日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申请缺乏创造性,那么该企业可以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或争辩理由,争取获得专利权。
4. 驳回与继续处理
申请人在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内未进行答复,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自收到上述驳回决定的一个月内,可以请求继续处理,但需支付一定的费用。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2年9月1日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但未在2022年12月31日前进行答复,那么该申请将在2023年1月1日被驳回。该企业可以在2023年2月1日前请求继续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5. 听证会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书面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准备驳回申请的情况下召开听证会。通常情况下,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准备驳回决定之前,会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证人等各方的意见。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2年9月1日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该企业可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请求召开听证会,以进一步解释其申请文件的内容。
6. 分案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发明专利申请中分离出实用新型,分离的时间为发明专利申请程序结束(包括撤回、被视为撤回或驳回)或异议程序结束的月届满后两个月之内,但必须在申请日起十年之内。从发明专利申请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时,不会影响原有的发明专利的审查。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1月1日收到驳回决定,那么该企业可以在2023年3月1日前分离出实用新型申请。
六、授权公告
德国专利商标局的授权决定中会包含待授权的专利文本,包括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该专利文本,可以在收到授权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申诉。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1月1日收到授权决定,该企业可以在2023年2月1日前提起申诉,以修改授权文本。
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授权决定时立即表示放弃申诉权,则有利于加快专利授权公告程序。如果申请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申诉权,则待申诉期限届满后德国专利商标局再开始安排专利授权公告,并发放授权专利证书。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1月1日收到授权决定,该企业立即表示放弃申诉权,那么专利授权公告程序将立即开始。
七、异议
任何人都可以在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九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请求人需陈述反对专利授予的理由。在异议程序中,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异议部将再次审查专利的可专利性。异议部独立于审查部,审查时至少由三名成员(含两名技术人员和一名法律人员)组成审查小组。根据重新审查的情况,专利将被维持、部分撤销或完全撤销。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1月1日获得授权,那么任何第三方可以在2023年10月1日前提出异议。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21条第1款和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异议程序中的撤销理由包括:
- 发明专利的主题不应被授予专利权,或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 发明专利没有清楚、完整地披露发明,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
- 侵占,即专利的实质内容来源于他人的描述、图纸、模型、工具、设备或工艺中,但未获得同意(只有被侵占人才能以该理由提起异议)
- 发明专利的主题超出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
- 当专利基于分案申请或“侵占”情况下被侵占人重新提交的专利申请时,专利的主题超出在先申请原始提交的文件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在异议程序中如果一方提出请求或异议部认为有必要,将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及决定的公布,会向公众公开。但在一方请求的情况下,如果异议请求人的权益可能受到威胁,听证会也可以不公开进行。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1月1日获得授权,第三方A在2023年2月1日提出异议,德国专利商标局在2023年3月1日决定召开听证会。
德国专利的异议代理费用一般在6000欧元到10000欧元之间。异议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可在收到异议决定后的一个月内,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上诉。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1月1日获得授权,第三方A在2023年2月1日提出异议,德国专利商标局在2023年3月1日作出决定,该企业可以在2023年4月1日前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上诉。
八、无效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后超过了九个月的期限后,第三方可以针对发明专利的有效性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无效诉讼。两名法律法官和三名技术法官将组成无效委员会,再次审查涉案专利的法律效力。无效的理由与异议的理由相似,主要包括缺乏可专利性、不可实施、专利主题超出原始申请文件、侵占发明(只有被侵占人才能以该理由提起无效诉讼)、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1月1日获得授权,第三方A在2023年10月1日后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无效诉讼。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81条的规定,专利无效程序通过诉讼提起,被告为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在可以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即授权公告之日起九个月内),或异议程序尚未做出决定时,不得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专利无效诉讼应向联邦专利法院书面提起。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1月1日获得授权,第三方A在2023年10月1日后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无效诉讼。
第82条规定,联邦专利法院应立即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做出答辩。如果被告未能及时提交答辩书,法院可以立即做出诉讼决定,而无需进行口头听证,并假定原告声称的事实主张均成立。如果被告及时提交答辩书,法院将通过书面函件进一步告知发表意见的时限、修改诉求或补充指控等重要事项。
九、实际案例分析
1. 案例一:华为在德国的专利申请
华为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其在德国的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2019年,华为在德国提交了超过2000件专利申请,涵盖了5G通信、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多个领域。华为通过EPC途径申请专利,充分利用了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资源,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在申请过程中,华为注重申请文件的详细描述和充分公开,确保技术方案的清晰性和完整性。此外,华为还积极参与审查意见的答复和听证会,有效应对了审查员提出的实质性缺陷,最终获得了大量专利权。
2. 案例二:小米在德国的专利申请
小米作为中国知名的智能手机和智能家居品牌,也在德国积极布局专利。2020年,小米在德国提交了超过1000件专利申请,涉及智能手机设计、电池技术、智能家居等多个领域。小米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充分利用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优势,确保了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在申请过程中,小米同样注重申请文件的详细描述和充分公开,确保技术方案的清晰性和完整性。小米还积极应对审查意见,通过修改申请文件和提交争辩理由,成功获得了多项专利权。
3. 案例三:比亚迪在德国的专利申请
比亚迪作为中国新能源汽车的领军企业,近年来在德国的专利申请数量显著增加。2021年,比亚迪在德国提交了超过500件专利申请,涵盖电动汽车技术、电池管理系统、充电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比亚迪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专利,充分利用了优先权的优势,确保了在德国市场的技术领先地位。在申请过程中,比亚迪注重申请文件的详细描述和充分公开,确保技术方案的清晰性和完整性。比亚迪还积极应对审查意见,通过修改申请文件和提交争辩理由,成功获得了多项专利权。
十、注意事项
1. 申请文件的详细描述
无论是通过巴黎公约、PCT还是EPC途径申请德国专利,申请文件的详细描述都是至关重要的。申请文件中应包含发明的技术背景、技术方案的具体描述、实施例、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等内容,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例如,某中国企业在提交德国专利申请时,详细描述了其发明的技术背景和具体实施步骤,使得审查员能够更好地理解该发明的创新点。
2. 优先权的合理利用
优先权的合理利用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通过巴黎公约或PCT途径申请德国专利时,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文件,并要求享有优先权。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在国内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那么该企业需要在2023年1月1日前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同样的申请文件。
3. 审查意见的及时答复
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及时进行答复并纠正缺陷。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专利申请将被驳回。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2年9月1日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申请缺乏创造性,那么该企业需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或争辩理由,争取获得专利权。
4. 异议和无效程序的应对
在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九个月内,任何第三方都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好应对异议的策略,包括提供额外的技术支持文件、参加听证会等。如果专利授权公告后超过九个月,第三方可以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无效诉讼。申请人应积极应对无效诉讼,包括提交详细的答辩书、参加口头听证会等。例如,某中国企业在2022年1月1日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并在2023年1月1日获得授权,第三方A在2023年2月1日提出异议,该企业提前准备了详细的反驳材料,并在2023年3月1日参加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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